四川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四川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简称四川工经联。英文名称 Sichuan Federation of Industriao Economics,缩写为:SFIE。
第二条 四川工经联是全省工业行业协会和工业企业的联合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全省性工业行业协会,省内各市工业经济协会(联合会)和行业企业为成员,同时吸收部分工业经济研究团体、科研设计单位、大专学校、国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工业经济界知名人士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四川工经联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科学的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助、协调和指导行业协会和工业企业工作,为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我省推进社会主义工业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四川工经联是四川省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工经联分别接受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和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可同国内外相应组织签订有关民间的经济、科技、人才等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协定和其他文件。
第五条 四川工经联所在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鼓楼北三街8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四川省工经联的业务范围
一、从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生产和流通的结合上,对我省工业发展战略、工业管理体制、工业行业组织建设、产业政策、工业技术进步、市场动态和国外工业发展趋势等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为行业、地区、企业提供信息和研究成果等咨询服务。
二、积极为我省工业行业协会、地方工经协会(联合会)和工业企业服务;在服务的基础上,对联合会的成员单位进行指导、组织和协调。
三、开展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协作,促进行业间、地区间、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
五、举办展览,交流国内国外工业经济发展的经验。
六、编辑出版经济类出版物,宣传政府的工业经济政策。
七、发展与国外境外经济团体的联系,促进工业行业、地区和企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八、为我省工业行业协会和工业企业培训人才。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四川工经联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全省性工业行业协会、工业行业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工业经济研究团体,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则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四川工经联的单位会员。省内各市的工业经济协会(联合会),经事前协调,自当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即为四川工经联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从事工业经济工作有一定经验、从事经济理论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四川工经联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四川工经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
表大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全省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讨论并决定联合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提案形成决议;
3、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
4、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
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联
合会工作。理事会会议每一年或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
理事会职权是:
1、贯彻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审定联合会的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联合会的重要工作;
4、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5、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6、筹备和召集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驶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2、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联合会工作计划;
3、处理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4、讨论并决定联合会重要工作;
5、审查、接纳新会员;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和聘请顾问的提名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省工业经济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为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在会长领导下,由会长、分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负责领导联合会办事机构并指导会员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研究或处理专业问题。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组成、换届方案、办事机构负责人人选,应经联合会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再提交专业委员会审议。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接受联合会办公会议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省财政年度拨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国内国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四川工经联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及其所
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第二十七条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联合会资产,由联合会办公室会议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国定的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或会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富力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 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工作以为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工经联 天津工经联 河北工经联 山西工经联 内蒙古工经联 辽宁工经联 吉林工经联 黑龙江工经联 上海工经联 江苏工经联 浙江工经联 安徽工经联
福建工经联 江西工经联 山东工经联 河南工经联 湖北工经联 湖南工经联 广东工经联 广西工经联 海南工经联 重庆工经联 四川工经联 贵州工经联
云南工经联 西藏工经联 陕西工经联 甘肃工经联 青海工经联 宁夏工经联 台湾工经联 新疆工经联 香港工经联 澳门工经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