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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普安工业集中发展区
名   称:开江县普安工业集中发展区
位   置:开江县城普大道
开发区定位:五金机械高端工模具园、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园、电子电器园、轻纺织制品加工园
园区著名企业:四川峨城杀菌钱包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县宝源白鹅开发有限公司、开江县君达纸品厂、开江县绿香豆笋制品厂等


开发区重点介绍

1、投资优惠政策

2、基础建设费用

3、职工工资、保险福利

4、运输费用

5、其他行政性收费

6、提供投资服务机构

7、网址:http://yqgwh.kaijiang.gov.cn/wz/child/yqgwh/index.jsp


其他开发区


一、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工业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投资者在开江境内兴办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的工业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开江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按照开江境内外投资者平等的原则,凡新建工业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解决5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不含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下同),到县招商引资局(县政务服务中心招商引资窗口或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查认证后,均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 供地
第三条 投资者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选择出让、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租赁年限不超过5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用。
第四条 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以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实行公开出让取得使用权。
第五条 企业生产区供地价格
(一)工业集中发展区土地出让金原则上按成本价收取。重大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二)租赁国有土地价格,按国家修正公布的最低价和租赁年限执行。租金可分期缴纳。
(三)作价入股取得土地,由政府以土地出让价作价入股,股份比例另行议定。
(四)企业租赁或购买成品厂房兴办企业,价格由双方议定。
第六条 土地出让契税按出让价征收,特殊情况下可约定企业缴纳出让契税总额。
第三章 能源保障
第七条 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企业用水价格:
(一)企业生产用水每月1000吨—3000吨(含1000吨,不含3000吨),按现行工业用水价格每吨优惠0.10元执行。
(二)企业生产用水每月3000吨—5000吨(含3000吨,不含5000吨),按现行工业用水价格每吨优惠0.20元执行。
(三)企业生产用水每月5000吨(含5000吨)以上,按现行工业用水价格每吨优惠0.30元执行。
第八条 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企业用电价格:
(一)企业用电参照国家电网现行目录电价执行。
(二)配变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用户执行大工业电价,其电费组成为电度电价和基本电费;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58元(含国家代收基金),基本电费每千伏安每月18元。
(三)配变容量在315KVA以下用户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电度电价每千瓦0.725元(含国家代收基金),并计收变损电量。
(四)配变容量在100KVA及以上用户,执行功率因素调整考核办法。
第九条 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外的企业用水、电价格,依据企业投资强度、产出高低、应缴税收多少、科技含量高低、环保准入条件等因素,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 企业应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能源。如遇国家和上级物价政策调整或水、电、气价格标准调整,按照新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安装水、电、气,水、电、气部门应以成本价收取材料、安装、验收等费用;允许企业按规范要求自行安装,水、电、气部门加强技术指导。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凡符合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在开江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在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优惠政策基础上,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实行以下扶持政策:
(一)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二年上缴地方税收的县级分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后三年上缴地方税收的县级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五年优惠期满后,按开江县工业企业激励和奖励有关政策进行扶持。
(二)建立纳税奖励制度。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五年的奖励政策: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的企业业主,每年奖励5万元;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业主,每年奖励10万元;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业主,每年奖励20万元。
第十三条 企业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城市建设配套费),除工本费和代国家、省、市级收取部分外,属县本级财政收取的部分全部免收,属自收自支单位收取的费用按低限减半征收。
第十四条 允许并鼓励企业或法人创办、承办、领办工业集中发展区。
第十五条 鼓励并支持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到工业集中发展区设立科研项目孵化基地,在供地、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十六条 扶持政策的兑现,由企业申请,县招商引资局初审,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兑现,每年定期办理一次。
第五章 服务承诺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县级领导及县级有关部门联系工业企业目标责任制,协调建设期间相关事宜,帮助企业按期投产见效。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相关证照的办理。
所有外来投资企业在县招商引资局牵头协助下,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办理各种手续。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政务服务中心统筹有关部门专人对口上报,并限期跟踪办结。对投资规模上5000万元或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好的企业,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允许先认可后完善、先发展后规范。
第十九条 检查。
(一)实行检查审批制度。对外来投资企业一律实行“扎口”管理。除安全和税务的必要检查外,其他任何部门的检查必须报县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会同招商引资局(或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一起进行。企业有权拒绝各种不合理负担和摊派。
(二)对新办企业(国家限制行业及涉安领域除外)实行试运行三个月制度。试运行期间,任何部门不得阻挠企业运行,确有必要的执法活动,必须按程序批准。
第二十条 凡到开江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其子女入托、入学,由教育部门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统筹安排。企业引进的各类管理、技术人才,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未达到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在开江投资兴办的其它工业企业,实行纳税特别激励制度。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上缴地方税收的县级分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第二年上缴地方税收的县级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两年优惠期满后,按开江县工业企业激励和奖励有关政策进行扶持。
第二十二条 其它重大投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新政策比本政策更优惠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二、基本建设费用

三、职工工资、保险福利

四、运输费用

开江县普安工业集中发展区距开江火车站36公里、达州机场75公里、万州港口118公里,达万高速公路开江互通口500米,开江县城3公里。

五、其他行业性收费

六、提供投资服务结构

开江县招商局电话号码(0818)8266635

工业园区电话号码(0818)8204222

七、开发区网址:http://yqgwh.kaijiang.gov.cn/wz/child/yqgwh/index.jsp